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在法律性质上通常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构成了违约。
违约行为具有多方面的特征。它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会有违约行为的产生。如果合同本身无效,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例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就不能认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拒绝履行,即合同期限到来后,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债务;不适当履行,也就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就属于不适当履行。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继续履行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则是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支付违约金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通过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可以对受损方进行救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