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诉流程包括审查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进行后续处理等步骤。
审查案件。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案件移送至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会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调查核实证据等,以判断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接着承办人提出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结束后,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对案件是否起诉的初步意见。如果认为应当不起诉,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之后进行集体讨论。对于一些较为复杂、重大或者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检察官所在的办案组或部门会进行集体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
再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一般由检察长决定;而对于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等其他类型的不起诉案件,通常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作出后,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该文书会明确表述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决定事项等内容。
然后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侦查机关、被害人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
同时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在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返还给被不起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进行后续处理。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酌定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被害人,如果其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