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哺乳期女职工,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为了保护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作出了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哺乳期女职工,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的计算有明确规则。例如,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了 3 年 2 个月,按照规定,满 3 年需支付 3 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外 2 个月因为超过了 6 个月,所以要按 1 年计算,即总共应支付 4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工作了 4 个月,不满 6 个月,则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工资标准,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假设一位哺乳期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 2 年 8 个月,其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那么正常的经济补偿是 3 个月工资,即 3×5000 = 15000 元。由于是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就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 15000×2 = 30000 元。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赔偿金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以充分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