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登记时离婚判决书一般不会被收回,若遇到被收回的情况,可前往作出该离婚判决的法院,申请调取离婚判决书的档案材料。法院会提供加盖公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正常的再婚登记流程中,婚姻登记机关通常只是查验离婚判决书,而不会将其收回。因为离婚判决书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重要法律文件,当事人自身也需要留存。如果在再婚登记时遇到工作人员误收的情况,不用过于着急。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第一步,联系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可以通过拨打法院的咨询电话,或者直接前往法院的立案庭、档案室等相关部门,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表明自己的离婚判决书在再婚登记时被收回,需要调取相关档案。
第二步,准备好必要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工作人员在核实身份信息后,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院的档案系统中查找该离婚判决书的档案。
第三步,获取加盖公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法院会将查找到的离婚判决书档案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院的公章。这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了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当事人就可以解决因离婚判决书被收回而可能面临的后续问题,比如在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务时,该复印件同样可以作为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凭证。
即使离婚判决书被收回,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档案的方式,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