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需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先协商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决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这种协商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判。例如,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需求,给予适当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对于女方,由于在社会和家庭中可能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和困难,法院也会在财产分割时适当予以照顾。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倾斜。
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