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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孩子怎么规定的

2025-11-16 2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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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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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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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相对稳定的情感联系和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议。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工作时间、生活安排等,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例如每周探望一次、每月探望几次等)、地点(如直接抚养方家中、公共场所等)以及具体的探望方式(如短期相聚、带孩子外出游玩等)。这样的协商方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协议的顺利履行。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居住条件、工作性质等,以确定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探望方案。

当出现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如探望方存在暴力倾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恢复探望的程序一般由中止探望的一方提出申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恢复条件的,裁定恢复其探望权。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子女,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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