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房产不卖,分割方式主要有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按份共有房屋两种。
在离婚案件中,若夫妻双方对共同房产达成不卖的共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这种方式较为常见。首先要确定房屋的价值,一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出房屋价值后,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婚姻持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双方的分割比例。例如,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相当,通常会按照均等的比例分割。假设房屋经评估价值为200万元,双方各占50%的份额,那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
按份共有房屋:即双方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仍然共同拥有该房屋,但明确各自所占的份额。这种方式适用于双方都希望保留房屋所有权,且能够友好协商并共同管理房屋的情况。比如,双方约定一方占60%的份额,另一方占40%的份额。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双方需要就房屋的使用、管理、维修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在处分该房屋时,需要按照各自的份额行使权利。若一方想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无论选择哪种分割方式,都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