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血缘关系的双方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为了保证婚姻的合法性和后代的健康。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这种规定是基于伦理道德和遗传学等多方面的考虑。从遗传学角度来看,近亲结婚会增加某些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除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外,结婚登记还需满足其他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如果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要进行结婚登记,首先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对于存在直接血缘关系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