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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无力偿还会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2025-11-15 1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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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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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无力偿还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被列入。

失信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一种信用惩戒。对于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被列入失信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债务人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并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状况,那么一般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例如,债务人因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失去了收入来源,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但主动向债权人说明情况,并积极制定还款计划,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但如果债务人明明有一定的财产或收入,却故意隐瞒,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或者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即使其声称无力偿还,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从而被列入失信名单。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将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如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包括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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