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执行逮捕后,也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非一定需要家属签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拘捕令通知家属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来看拘留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里的“无法通知”通常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没有家属,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
再看逮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是通知家属,并没有强制要求家属签字。通知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书面通知时,可能会要求家属签收相关文件,但这并非通知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家属拒绝签字,执行机关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例如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