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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什么时候开始的

2025-11-15 02: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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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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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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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自1997年开始设立。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中,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高利转贷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活动日益频繁,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逐渐增多,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增设了高利转贷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后,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该罪名的适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高利转贷罪自1997年确立以来,在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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