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扰民时间通常是指早上6点至晚上10点。不过,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该时间范围进行调整。
在我国,对于环境噪声污染有着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场所的噪声限值以及相应的时间范围作出了规范。一般而言,把早上6点到晚上10点这个时间段定义为白天,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产生的噪声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就可能构成扰民。
例如,在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的噪声标准一般不超过55分贝。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施工单位、工厂企业、商业活动等产生的噪声超过了这个数值,就属于噪声污染扰民行为。不过,不同功能区域的噪声标准是不同的,像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的区域,昼间噪声标准可能会放宽到60分贝。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白天的具体时间范围以及噪声标准进行调整。有些地方可能会结合当地的生活习惯、产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更符合本地实际的噪声管理规定。比如某些旅游城市,可能会考虑到游客的作息特点,对白天的时间界定和噪声管控有特殊的安排。
如果遇到白天噪声扰民的情况,可以先与产生噪声的责任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若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如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等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