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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吗

2025-11-14 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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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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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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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收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可继承生父母遗产;若未解除收养关系,但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在法律规定里,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效力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意味着,从收养关系正式确立那刻起,收养子女在法律层面上成为了养父母家庭的一员,和生父母之间在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所以,在正常的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子女通常是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的。

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形。其一,当收养关系依法解除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种情况下,收养子女就重新获得了继承生父母遗产的资格。其二,即使收养关系没有解除,若收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收养子女虽然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生父母遗产,但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这体现了法律对扶养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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