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被判监外执行,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按相应程序申请。在适用对象上主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需经过法定机关批准。
首先明确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减为有期徒刑后,也可能适用监外执行。
满足法定条件是关键。其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这里的严重疾病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比如一些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癌症晚期等,若不及时保外就医可能危及生命。其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此类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其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这里的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
法定程序也不容忽视。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