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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哪些

2025-11-14 07: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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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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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保证人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也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若让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能,并且也不符合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不过,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除外,这是因为此类转贷通常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外关系,在特定批准程序下可以进行保证。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它们以公益服务为宗旨,其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如果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会导致其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被强制执行,进而影响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律明确禁止它们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内部的组成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其对外提供的保证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也不能作为有效的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经营活动,但它不是独立法人,其民事责任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只有在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时,保证行为才可能有效。否则,可能会给企业法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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