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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2025-11-14 0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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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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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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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借贷合同中,履行地的确定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解决有着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借贷合同中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这种约定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履行地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清晰的指引。

现实中很多借贷合同并没有对履行地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需要明确“接收货币一方”的概念。在借贷合同中,如果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此时出借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交付借款,那么借款人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借贷合同涉及到电子支付等方式,确定履行地时可能还需要结合相关的交易习惯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准确认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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