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者住院期间医药费的支付主体有多种情况,可能是肇事者、受害者自己、保险公司,也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医药费的支付问题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具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在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会对受害者的医药费等损失进行赔偿。若肇事者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医药费,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险进行赔偿。
肇事者也可能需要支付医药费。如果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在保险赔偿不足或者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肇事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医药费。比如,肇事者未购买任何保险,或者其保险额度不足以支付全部医药费,那么不足部分就应由肇事者承担。
受害者自身也可能先行垫付医药费。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责任认定尚未明确、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未完成等,受害者可能需要自己先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之后再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情况,向相关方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在特定情形下垫付医药费。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车祸受害者住院期间医药费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