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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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2025-11-13 14: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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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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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产生时间、性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缔约责任。例如,甲和乙就购买一批货物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甲故意隐瞒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乙为订立合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支出了费用,最后合同因该问题未能成立,此时甲应承担缔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产生的。比如,甲和乙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在规定时间向乙交付货物,甲却未按时交付,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性质不同。缔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然,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方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一般来说,期待利益的损失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四、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缔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可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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