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可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可要求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所以,此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如果是在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需要注意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次日起三年内要提起诉讼。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交易记录、购物发票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被转移或损失。面对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的情况,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