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终止合同的赔偿情况需分多种情形。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导致终止合同,通常无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一、不同终止情形下的赔偿判定
1.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当劳务派遣合同期满时,若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反之,若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从而导致合同终止,或者是劳务派遣单位主动不续订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定情形导致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此时劳务派遣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过错导致终止: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