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抵消债务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需满足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的债务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等条件,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约定抵销则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了解债权债务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种方式可以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法定抵销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产生的基础,双方必须既享有债权又承担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其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都是金钱债务。如果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一般不能进行法定抵销。其三,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即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已经到了可以要求对方偿还的时间。其四,双方的债务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像因故意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当满足这些条件后,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相对灵活。即使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进行抵销。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在约定抵销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抵销的条件、范围、方式等进行具体的约定。
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在进行抵销操作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通知的送达凭证、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等,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如果涉及到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抵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