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不是法人代表。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法人代表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从概念本质来看,社会团体法人是法人的一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比如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它们是一个组织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法人代表,准确表述应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例如,某行业协会的会长,经该协会章程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他可以代表协会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活动,但这些活动的最终责任是由协会这个社会团体法人来承担的。
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等,是一个抽象的法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是具体的自然人,有明确的姓名、身份信息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社会团体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出现民事纠纷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社会团体法人。而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可能会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所以,社会团体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