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时间法律并无明确统一规定,通常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协商角度来看,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因为父母最了解自己和孩子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的方案往往更贴合实际需求,也更有利于执行。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周六上午到周日下午;或者每月探视两次,在特定的周末进行等。这种方式给予了父母较大的自主决定权,能够根据孩子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双方的工作情况等灵活确定。
当协商不成时,就需要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探视权时间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是考虑孩子的年龄和需求。对于年幼的孩子,可能需要更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以避免孩子产生分离焦虑;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可能可以安排相对较长时间的探视,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愿。二是考虑双方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如果一方工作繁忙,经常出差,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调整探视时间,以保证探视的可行性。三是考虑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要确保探视时间不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较大干扰。例如,不会因为探视导致孩子频繁请假、作息混乱等。
探视权的时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孩子成长、双方生活状况变化等因素,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探视权时间的请求,法院会根据新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决。离婚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旨在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