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后房产证除名通常可以单方办理过户。在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后,获得房产一方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面申请过户。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时,办理房产过户往往需要双方共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因为这基于双方自愿的约定和配合。而诉讼离婚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当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明确了房产的归属后,该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一旦离婚判决生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就已经确定。获得房产的一方可以凭借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证除名和过户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进行审查。如果法律文书清晰明确地表明了房产归属,那么登记机构会按照规定为单方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为了保障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不过,在办理过程中,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同时,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并且,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在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原则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来处理。所以,诉讼离婚后房产证除名一般是可以单方办理过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