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出售给第三人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具体缴纳情况因房产持有年限、是否唯一住房等因素有所不同。
增值税。如果该房产购买不足2年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北上广深地区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例如,一套购买不足2年售价为200万的房产,需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 + 5%)×5% ≈ 9.52万元。
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是家庭唯一住房且持有时间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以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 - 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转让房产收入为150万,若按1%核定征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50×1% = 1.5万元。
契税,这是由购买方缴纳。如果购买方是首套房,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1.5%。如果购买方是二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2%。北上广深地区二套房不享受上述优惠,契税税率为3%。
还可能涉及印花税等小税种,不过目前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在实际交易中,建议买卖双方提前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确保税费缴纳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