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一方通常没有本质上的不利。在法律层面,起诉离婚的一方与被起诉的一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会因为先提起诉讼就处于劣势。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可能会担心先起诉离婚会有不利,但这种担忧往往是没有依据的。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赋予了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在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遵循的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不会因为谁先起诉就少分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同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无论其是否是起诉方,在财产分割时都可能会少分。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进行判决。法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等因素,而不是依据谁先起诉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比如,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那么这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更有优势,与是否起诉无关。
在诉讼费用方面,虽然起诉方需要先预交,但最终的诉讼费用承担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如果起诉方胜诉,法院可能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起诉离婚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可能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分居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利,而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要求,并且双方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的一方在法律上并没有不利之处,只要有合理的诉求和充分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