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丢失后,需根据合同所处阶段采取不同的补办方式;房产证丢失则要进行挂失和补办。若购房合同在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可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若已做完预售登记未办理银行按揭,需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然后重新签订;若已做完预售登记且办理银行按揭,除登报声明外,还需与银行协商变更协议。房产证丢失需先在当地报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到房管局申请补办。
一、购房合同丢失的处理办法
1. 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在购房合同还未进行预售登记时就丢失,这种情况相对简单。购房者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因为此时合同还未产生实际的备案等效力,所以重新签订合同不会有太多阻碍。
2. 已做完预售登记,未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若购房合同已经做完预售登记,但还没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丢失,购房者要先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进行预售登记。
3. 已做完预售登记,且已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丢失:当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并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丢失,除了要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三个月期满后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合同并重新签订外,还需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银行的贷款合同是以原购房合同为依据的,合同变更后需要银行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房产证丢失的处理办法
1. 刊登遗失声明:房屋产权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由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然后在当地的权威报刊上刊登房产证遗失声明。
2. 申请补办:遗失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等内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到当地房管局申请补办房产证。房管局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补发新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