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过户给孙子的房子一般情况下不能收回,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收回。
房屋过户通常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当爷爷将房子过户给孙子后,从法律上来说,孙子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正常的赠与过户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旦完成过户,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爷爷不能随意收回房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房子过户意味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所以一般不能随意撤销。
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爷爷可以收回房子。如果孙子严重侵害爷爷或者爷爷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对爷爷实施了暴力伤害等行为;或者孙子对爷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例如爷爷年老体弱需要孙子赡养,但孙子拒绝履行赡养责任;又或者孙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如赠与房子时约定孙子要照顾爷爷的生活起居,但孙子并未做到。在这些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爷爷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收回房子。
如果存在房屋过户并非爷爷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比如是在被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办理的过户,爷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过户行为,从而收回房子。但这种情况需要爷爷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