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二次未遂的处理需依据法律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会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毒品数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未遂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贩毒二次未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会全面审查案件情况。一方面,会确定所涉及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同种类的毒品,其危害性和量刑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量刑标准与其他毒品存在差异。毒品数量也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数量越大,可能面临的刑罚越重。
另一方面,会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比如,犯罪人是否有贩毒的前科、是否是惯犯、在二次未遂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等。如果犯罪人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大,即使是未遂,也可能不会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还会分析未遂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警方及时介入、交易对方报警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成功贩毒,这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