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钱去向多样,包括被组织者挥霍、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回报、弥补运营亏空、投入违法犯罪活动及转移隐匿等。
一是被组织者挥霍。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往往将非法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满足个人奢华的生活需求。他们购买豪车、游艇、私人飞机等昂贵奢侈品,在高档酒店、娱乐场所肆意消费。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组织者频繁出入高档会所,举办奢华派对,购买价值不菲的珠宝首饰等,将大量资金浪费在毫无实际意义的消费上,使得这些资金彻底脱离了正常的经济循环,造成了资金的极大损失。
二是支付前期投资者回报。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非法集资,维持骗局的运转,组织者会用新投资者的钱来支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回报。这就像拆东墙补西墙,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以某些打着“高息理财”幌子的非法集资为例,前期承诺给投资者高达20%甚至更高的年化收益率,通过支付这些高额回报来营造项目盈利的假象,吸引更多人加入,一旦没有足够的新资金进入,整个资金链就会断裂。
三是弥补运营亏空。部分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经营着一些实体项目,但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了亏损。他们便通过非法集资来填补这些亏空,试图让企业起死回生。这种做法往往只是饮鸩止渴,不仅无法真正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还会让更多人的资金陷入风险。
四是投入违法犯罪活动。一些犯罪分子会将非法集资所得用于支持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走私、赌博等。这些违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也使得非法集资的资金进一步流失和被非法利用,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是转移隐匿。组织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想方设法将非法集资的钱转移到境外,或者通过复杂的金融手段进行隐匿。他们利用虚假交易、地下钱庄等方式将资金洗白,使得这些资金难以被追踪和追回,给司法机关的追赃挽损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