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案件中异地执法是有一定权限的,但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一般情况下,执法机关有职责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对于跨地区的非法经营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开展异地执法。
在我国,不同地区的执法机关有着明确的管辖范围。通常而言,各执法机关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工作。非法经营行为往往具有跨区域性的特点,这就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异地执法。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案件包括涉及非法经营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异地协作。比如,当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多地,主要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请求的异地公安机关会按照协作要求积极配合,这体现了异地执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于行政执法领域,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例,在查处非法经营行为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可通过书面形式等向异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协查请求。异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请求方。同时,执法机关开展异地执法时,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必须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执法冲突和保障执法的公正性,执法机关之间会加强沟通与协调。例如建立跨区域的执法联动机制,共同打击跨地区的非法经营行为。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等方式,提高执法效率,确保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全面打击。所以,非法经营案件中异地执法是有执法权限的,但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按照相应的程序来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