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后对方不垫付医药费,可通过自行垫付留存票据后续索赔、联系对方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垫付、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向交警部门寻求协助等方式处理。
在遭遇交通事故被撞后,若对方不垫付医药费,以下是具体的解决办法。自己先行垫付医药费是常见的做法。在垫付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所有的费用票据,包括医院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各类发票。这些票据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待治疗结束后,凭借这些票据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联系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也是可行的途径。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垫付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垫付一万元的医药费。可以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提交相关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申请保险公司进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时,符合条件的伤者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如果情况比较紧急,伤者的病情需要持续的治疗费用,而对方又拒不垫付,伤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还可以向交警部门寻求协助。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一定的调解权力。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出面,要求对方垫付医药费,促使双方就医药费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面对对方不垫付医药费的情况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