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类型。
在我国《刑法》的体系中,犯罪被分为十大类,每一类都有其特定的保护法益和行为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其中重要的一类,这类犯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这一分支犯罪的核心在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这一框架内,具有其独特的危害性。
从保护法益角度来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使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更重要的是,该罪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有毒、有害食品一旦进入消费环节,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中毒、患病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都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