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商业秘密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严重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有着具体的认定标准。比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况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可能包含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客户资源、营销策略等关键信息。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