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罪仍会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但在一些司法程序和刑罚执行上有特殊规定。
定罪量刑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并不会因为犯罪主体是孕妇就有所区别对待。孕妇实施犯罪行为后,同样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罪名。例如,若孕妇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会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在量刑时,也会按照相应罪名的法定刑幅度,结合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罚。比如,孕妇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的,就会在诈骗罪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司法程序中的特殊规定。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如果符合逮捕条件,但属于怀孕妇女的,应当监视居住。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孕妇是被告人,一般也会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和胎儿的情况。
刑罚执行上的特殊待遇。如果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其怀孕和哺乳期内,通常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这期间进行社区矫正。当哺乳期结束后,如果剩余刑期还有较长时间,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剩余刑期较短,可能就在监外执行完剩余刑期。虽然孕妇犯罪在司法程序和刑罚执行中有特殊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依然会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