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需根据具体情形,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结合管理责任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处罚方式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等。
在不同场景下,不履行管理责任会面临不同的处罚。
从民事角度来看,如果是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等民事关系中不履行管理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导致业主因设施损坏而受伤,那么物业管理公司要对业主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行政处罚方面,不同的行政领域有不同的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当不履行管理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论处。
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是多维度的,旨在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