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减刑的情形主要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贪污贿赂犯罪中,有重大影响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减刑;对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类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高,所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其减刑会受到严格限制。
在贪污贿赂犯罪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为了加大对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被假释的罪犯,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不得减刑。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既然已经给予了假释的宽大处理,通常就不再适用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能会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