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道路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通常是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然后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争议。
首先要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院内道路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发生的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若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则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在事故发生后,首要任务是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抢救。不管是何种情况,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让专业的医疗人员尽快到达现场进行救治,避免因救治不及时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同时,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现场的痕迹、车辆位置等信息对于确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不要随意移动车辆和相关物品,如果因抢救伤员等特殊情况需要移动,应做好标记。
关于事故责任的确定,如果是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院内事故,双方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情况、证人证言等方式自行协商确定责任。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赔偿等事宜。
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费用清单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