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财产未分割但财产已不存在,需根据财产不存在的具体原因和情况来处理。若财产是正常消费、合理使用而不存在,通常不再进行分割;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恶意行为导致财产不存在,另一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若出现财产未分割却已不存在的情况,首先要明确财产消失的原因。
如果财产是因正常的生活消费、合理的使用等正常原因而消耗殆尽,比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财产已经合理消耗,一般不会再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常的生活支出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
如果是一方恶意地使财产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离婚前偷偷将夫妻共有的车辆变卖,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或者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进行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判决,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遇到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但已不存在的情况,关键在于确定财产消失的原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