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涉及家庭冷暴力,需先收集相关证据,撰写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认定冷暴力等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要明确家庭冷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等,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
在收集证据方面,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可以收集以下几类证据:一是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其中体现出的冷漠态度、拒绝沟通等内容能作为冷暴力的表现;二是证人证言,比如邻居、朋友等,他们若目睹夫妻间的相处状态、一方长期对另一方的不理不睬等情况,其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三是视听资料,例如家中的监控视频,记录下双方的日常交流情况,有无一方故意回避、冷漠对待另一方的场景。
准备好证据后,要撰写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离婚,同时可提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诉求;事实与理由部分,详细阐述家庭冷暴力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伤害。
接着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予以立案。
立案后,法院会安排调解。调解可以是在开庭前进行,也可能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调解的目的是尝试化解双方的矛盾,看是否能够达成和好或者离婚的协议。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进入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需要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出示证据。法院会综合证据情况和双方意见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家庭冷暴力,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并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如果家庭冷暴力的实施方存在过错,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也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