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轻伤鉴定一般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但存在特殊情形,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在司法实践中,法医轻伤鉴定的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伤情比较简单,不涉及功能障碍情况的轻伤鉴定,法医一般会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这是为了能够及时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通常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这是考虑到一些伤情可能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检查和分析,比如涉及到神经损伤等情况,需要观察一段时间后才能准确判断损伤程度和预后情况。
同时,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也就是说,如果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新的材料,那么这部分时间是不会算在原本规定的鉴定时间内的。
法医轻伤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为了平衡准确性和及时性。既保证能够对伤情进行准确的判断,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又尽量缩短鉴定时间,避免因鉴定时间过长而影响案件的处理进度。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