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债人家里有房产却不还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支付令和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若胜诉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房产。
债权人可以尝试与欠债人进行协商。友好沟通,了解其不还债的原因,看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案,比如延长还款期限、分期还款等。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还能避免伤和气。
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由其居中调解,促使欠债人履行还款义务。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若欠债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之后申请强制执行。
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如果欠债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债,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有权对欠债人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和拍卖等操作。不过,法院在执行时会保障欠债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该房产是欠债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能不会立即拍卖,但会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