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后,还款主体需分情况而定,可能由继承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等承担还款责任。
从继承人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例如,欠债人留下价值 50 万元的遗产,而所欠债务为 60 万元,那么继承人若继承遗产,最多只需在 50 万元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无需对该债务负责。
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比如,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剩余的房贷还款义务。
如果债务有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欠债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若欠债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欠债人死亡后,其债务的承担需结合具体的经营情况来确定还款主体。欠债人死后还款主体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