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想要解除失信,主要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等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人员解除失信有多种情形。若失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比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失信人按照法院判决,将所欠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全部偿还给债权人,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规定及时删除其失信信息。二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例如,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达成了一个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且失信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完成了还款义务,此时也满足解除失信的条件。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这需要申请执行人基于某些合理原因,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后,会删除失信信息。四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如果失信人员具有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期限。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失信人员要解除失信,关键在于积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与法院、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和配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