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时间,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确定鉴定有效期的起始点至关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关键判断标准。“知道”较为明确,即当事人已经确切知晓自己的身体健康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发现体内遗留了医疗器械,此时能明确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害,该时间即为计算医疗事故鉴定有效期的起始点。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基于客观情况的推定。即便当事人可能并未实际意识到自身健康受损,但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客观事实来看,其本应意识到。例如,患者在接受某种治疗后,出现了该治疗常见且明显的并发症,而这些并发症足以提示可能存在医疗问题,那么从出现并发症这个时间点,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以此开始计算医疗事故鉴定有效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1年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有效期的时长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提出申请,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后果,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可能不予受理。
所以,对于涉及医疗事故可能的当事人而言,准确把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点非常重要。一旦怀疑存在医疗事故,应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收集相关证据,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鉴定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有助于促进医疗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保障医疗秩序的稳定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