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要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通常情况下有先诉抗辩权,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早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方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不能以债务人还有财产等理由拒绝。
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已支付的款项。担保人在面临债务人违约时,应密切关注债权人的主张和行动,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