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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2025-11-05 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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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在目的、内容、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明确订立合同意愿且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

一、定义和目的不同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目的不是直接订立合同,而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场的商品价目表是要约邀请,目的是吸引顾客向商场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而顾客明确表示要购买某商品并提出具体数量等条件时,就是要约,目的是和商场达成交易。二、内容具体确定性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比较笼统、模糊,一般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拍卖公告只是说明有哪些物品要拍卖,但没有具体交易的数量、价格等关键内容,属于要约邀请;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出价则包含了具体的价格等内容,可能构成要约。三、效力不同 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对方根据要约邀请作出了响应,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也没有必须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例如,商家发布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看到广告后前往购买商品,商家可以因缺货等原因拒绝出售,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广告内容构成要约,则另当别论。四、对象不同 要约通常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悬赏广告。而要约邀请一般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如商业广告、招标公告等,其受众广泛,不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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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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