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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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5-11-05 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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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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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污染环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立案标准等方面存在区别。环境监管失职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主要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多为过失;污染环境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从犯罪主体来看,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特定的监管岗位,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任何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或单位都可能构成该罪,范围非常广泛,不局限于特定身份。

犯罪行为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例如,环保监管人员对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视而不见,未依法进行查处。而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例如企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量污水到河流中。

主观方面有差异。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污染环境仍为之;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污染环境但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可避免。

立案标准不同。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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