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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工人出现意外摔伤谁负责赔偿

2025-11-05 0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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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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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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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工人出现意外摔伤,赔偿责任的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可能由雇主、建筑施工企业、工人自身等承担相应责任。

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比如房主直接雇佣工人盖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工人自身操作不当、违反安全规定等存在过错,那么工人自己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若房主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指挥失误等存在过错,房主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房主没有为工人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摔伤,房主就有明显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建房工程承包给了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摔伤,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人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建房工程承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工人摔伤后,房主和包工头要对工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工人摔伤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盖房工人意外摔伤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盖房工人出现意外摔伤谁负责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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