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若没有设立拘役所的,则放在看守所执行。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就明确了执行拘役的部门是公安机关。
之所以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役,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力量,具备执行拘役的条件和能力。他们拥有专业的执法人员和管理经验,能够确保拘役执行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关于执行场所,通常是在拘役所。拘役所是专门为执行拘役而设立的场所,它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和设施,能够满足拘役犯的监管和改造需求。在拘役所里,拘役犯要接受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劳动技能教育,并进行一定的劳动。
在实际情况中,并非每个地方都设立了拘役所。当没有拘役所时,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会被放在看守所执行。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也具备一定的监管条件。不过,由于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在执行拘役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调整,以适应拘役犯的特点和改造要求。
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体现了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